北京药理学会
北京药理学会会员管理制度

根据《北京药理学会章程》和国家、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。
第一条 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。
第二条 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。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。
第三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2名会员介绍;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:会员申请表;
(四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五)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四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获得学会推荐参加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及项目申报的资格;
(五)单位会员可申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咨询、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;
(六)退会自由。
第五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六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七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理事会确认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八条 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通报批评;
(二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三)除名。
第九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、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,并向会员公告。
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、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、监事会提出申诉,必要时由理事会、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。
第十条 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,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,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,并向会员公告。


北京药理学会
2022年6月24日